回到上面讲的两条原则,其实就是对事物的判断标准,它们是同时起作用的,不能只看其中一条。
这两条是什么关系?第一条的优先级大于第二条,首先做到第一条,在第一条基础上再做到第二条。
比如以父子关系举例,按照刚才的两条逻辑,我们可以推出四条原则。
首先:已所不欲子所施者,勿施于父,不希望儿子虐待自己,就不要虐待父亲(不忤);已不欲父所施者,勿施于子,不希望父亲虐待自己,就不要去虐待儿子(不苛)。
其次:所求乎子,以事父(孝);所求乎父,以事子(慈)。
忤——孝
苛——慈
现在我们得到这么两组对应的行为,前两者是不能做的,是法律禁止的行为;后两者是应该做的,是道德提倡的行为。
于是我们初步得到了最原始的法律与道德原则。
这两条之间有没有矛盾?有,而且是内在的矛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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