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条人数为国家治理基准,得依国家扩张需要增加,但不得因财政压力任意削减既有贵族身分。
第十三条贵族封地
正式贵族得依爵位取得封地与治理责任。
伯爵封地基准为一百万平方公里。
子爵封地基准为五十万平方公里。
男爵封地基准为十万平方公里。
封地制度为贵族治理责任之基础,不得任意取消。
第十四条领地权限
正式贵族於其领地内,拥有高度治理权。
但不得修改本法,不得解散国家,不得违反皇帝最终监督权,不得破坏国家基本支出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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