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田四至分明,立石为界,邻里勿扰。
契约:一、以上诸田骨皆为大明皇帝所有,禁绝买卖,涉及此田所有交易皆为非法。
二、以上田税,永定为十税二,夏、秋两税分收,永世不增。领地皇民自领地之日起,即兼有依法纳税之责。
三、领地皇民自领地之日起,子女皆有为国服兵役之责。年十五至十八,役期三年。
四、此田亩可继承,变更田主须至乡县户科申领。
五、此田若未来大明朝廷须收作他用,须持圣旨,兼有倍于时价之补偿,并皇民生计安排。非如此,则不易。
大明皇帝敬天勤民之宝。
制契:大明翰林院天工院,倪元璐印。监印:大明司礼监,王坤印,东辑事厂,孙进印。
奉契:大明应天府江宁县印,吕大器印。
宣契监:云台乡十一里里长,汪成(签字),云台乡宣令使,魏藻德印。
受契人:汪阿寿(指印)同妻:陈氏(画十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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