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条强制受孕期限
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内,母亲必须成功受孕并足月生产。
逾期未孕的,母亲强制植入促排卵芯片并入住集中受孕营九十日;儿子同时加配一名辅助妻子,直至原母妻完成受孕为止。
第六条附则
本条例由国家人口再生委员会负责解释,智脑项圈及居家监控设备实时监督执行。任何违反行为均视为危害人口再生罪,依法追究责任。
双方签字确认:
丈夫:李央(签字/指纹)
母妻:夏缘(签字/指纹)
社区指导员(签字/指纹)
日期:2037年×月×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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